2025年1月10日下午,“策略学习会—第72期知识分享”举行。在学习会上,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青年才俊毛敬杰律师与刘苗苗实习律师分别带来了两场不同主题的精彩分享。
毛敬杰律师以《竞业限制制度的实施现状》为主题,全面剖析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起源、现行规定,他通过详实的典型案例,阐述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裁判要旨与争议焦点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实务要点,激发在座律师们的讨论思考,让在场的律师们对竞业限制制度有了更为深刻且全面的认识。
刘苗苗实习律师则围绕《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效力与管辖》展开分享,细致讲解了合同订立相关法律条文,借助生动的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微信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应属于传统合同还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等关键要点,启发与会同仁清晰地认识到如何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确保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两位律师的分享内容典型、条理清晰,引发了在场同事们的热烈讨论。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举行的“策略学习会”迄今已有72期,知识分享会将常态化举办,以期助力提升策略律师专业素养,增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
法条链接
一、《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法典》微信订立合同相关法条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