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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业绩 | 南京分所胡雷、吴晓雪律师代理工伤保险拒赔纠纷案,实现非诉程序解决

近日,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胡雷律师和吴晓雪律师代理的一起南京某劳务公司诉徐州人社局行政不作为案在行政诉讼前夜实现程序逆转,成功促使人社局进行工伤赔付,帮助当事劳务公司免于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南京某劳务公司在徐州承接了某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已投保项目工伤保险。包工头在未向劳务公司报备情况下,私自招募工人马某进场施工,马某进场施工不到2小时即因自身操作手锯不当受伤,后马某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人社局以马某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且无法补录为由拒绝进行工伤保险赔付。面对维权困境,劳务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诉讼策

胡雷、吴晓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决定代理劳务公司向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前,两位律师先行向人社局邮寄工伤赔付等书面材料,一方面期望可以在启动诉讼前通过非诉的方式与人社局和平沟通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另一方面以期拿到不予以办理的书面回复作为提起后期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


邮寄材料后,二位律师及时与人社局沟通,在律师坚持和释法说理下,人社局开会决议同意办理工伤赔付。劳务公司近两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结束。


人社局不能以未进行建设项目实名登记为由拒绝工伤保险赔付的相关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一)202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六期答疑环节回复


职工花名册之外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否请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应当考虑职工花名册之外的劳动者是否符合项目参保时间、范围,是否实际参与了参保项目的施工,是否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事实等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二)2023年十大行政检察案案例五:某公司诉某县人社局支付保险待遇检察监督案


安徽省检察院认为,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参保人员备案的,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审本案,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支持某公司诉请。


(三)2024年3月19日四川省高院培优增效典型案例的形式推出的案例:某建筑公司诉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部门不得因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目的在于方便社保部门管理,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参保的,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备案,不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保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办案感悟与结语


本案在徐州人社局同意办理工伤赔付之前,劳务公司曾多次提交申请,但均被拒绝。最后一次还是劳务公司向徐州信访局信访的过程中,人社局接到信访局转送材料后书面回复拒绝。人社局的拒绝态度让劳务公司维权处境十分艰难。故委托初期,劳务公司与律师均认为公司与人社局的行政诉讼将无法避免。


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同意办理赔付这一结果出乎预期。此案的顺利解决,既得益于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服务坚持,也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和权利保障方面不断强化的责任意识。从近年来指导案例的发布情况来看,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错误的判决,例如发生在安徽的案件,是经过安徽省高院的抗诉才得以纠正。没有高级别司法机关的介入,也许此种情况很难会被支持。能够有今天的裁判观点,也离不开此前众多败诉当事人的坚持和付出。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律师依法维权的具体实践。策略律所始终坚持“打得赢 靠得住 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合法权益。未来,策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深耕法律实务,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在推动个案公正的同时,为优化社会治理与制度完善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