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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研究 | 讨薪还是勒索?浅析敲诈勒索罪在劳资纠纷中的认定

在劳资关系的复杂图景中,“讨薪”本应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之举。然而,当“维权”与“勒索”的边界变得模糊,当正当的诉求与过激的手段相互交织,一些行为便可能从民事纠纷的领域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渊。实践中,以“劳务碰瓷”为代表的案件屡见不鲜,行为人假借讨薪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不仅严重侵害了企业的财产权,也扰乱了正常的用工秩序,更让真正需要维权的劳动者面临被污名化的风险。厘清敲诈勒索罪在劳资纠纷中的认定标准,辨析罪与非罪的界限,既是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正当维权、引导理性表达的关键所在。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剖析与法理阐释,深入探讨这一界限究竟划在何处。


当“讨薪”遭遇刑事追诉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李某某纠集王某某等十余人形成固定组织,先后至江苏、湖南等地工地,经预谋后由李某某统一指挥,或以报销路费、预支生活费等为名诈骗用工方财物,或故意制造矛盾迫使用工方停工后索要误工费、返程路费等;遭拒后以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数十起,严重侵犯用工方财产权利,破坏建筑行业治安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李某某等人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孤例,此类案件一般又被称为劳务碰瓷/劳动碰瓷。通常是因为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非法手段向他人索要“薪酬”而触碰了法律红线,这条红线,究竟是划在”诉求目的”上,还是“行为手段”上,或是两者兼有?


劳务碰瓷与维权过界的本质区别

(一)什么是劳务碰瓷 

劳务碰瓷行为与普通劳动者因维权手段不当而涉罪的情形有本质区别。劳务碰瓷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劳务碰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核心目的,不以真实就业、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为诉求,专门挑选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利用其管理漏洞、怕纠纷等心理,通过故意制造矛盾的方式引发劳动争议、实施“软暴力”行为等获取不当利益。

(二)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软暴力”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在刑事案件中 “软暴力”: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强制,或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1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财物等;

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等;


罪与非罪:

劳务碰瓷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断“以讨薪为借口索赔”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司法机关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违法手段索取财物;第三,被害人是否在心理强制状态下被迫交付财物。


在讨薪纠纷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维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辩解其行为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报酬权。笔者认为一般从三方面进行审查:



(一)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 


1审查劳动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首要前提。从实践案例观察,真正的讨薪维权者通常会积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证明、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工资拖欠事实。相反,“维权型”敲诈勒索行为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或者工资被拖欠的事实。当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争议时,他们往往予以拒绝或回避,转而要求“私了”赔偿。这种回避正当程序、拒绝证实权利基础的态度,一定程度上暗示其真实目的可能并非维护合法权利,而是利用用人单位“怕事”心理实施非法索取。

2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模式与一贯表现。“职业性”的敲诈勒索行为人往往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他们通常专门选择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作为目标,利用这些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不愿诉讼的心理,短期内多次在不同单位以类似手法索要钱财,甚至以此为业,形成“套路化”操作。

3审查索赔内容的合理性与目的指向。这是区分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关键。正当的讨薪维权,其诉求通常围绕拖欠的工资、法定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权益范围。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往往提出明显超出法定标准的“天价赔偿”,或者索要与劳动债权无直接关联的“封口费”、“精神损失费”等。更有甚者,在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拖欠工资后,行为人仍不满足,继续以各种理由索要额外不合理的费用。


文章开头提及的李某某案,其团伙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便暴露无遗:他们并非寻求稳定就业,而是以“报销路费”“预支生活费”等虚构名目直接索财;其“劳动”本身(如故意制造矛盾)就是索赔的工具和借口,而非目的。这与拥有真实劳资关系、主张具体欠薪数额的正当维权者,在主观动机上有着本质区别。


(二)客观要件:威胁或要挟行为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在讨薪纠纷的语境下,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正当维权施压与非法威胁恐吓的界限。

言语威胁与非法要挟的区分。正当的讨薪维权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施压”行为,如告知用人单位将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媒体曝光、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这种基于法定权利和正当程序的告知,属于合法维权手段。而敲诈勒索行为人的威胁则超出此范围:一是以揭露与劳动纠纷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相要挟;二是以暴力伤害、损害名誉、干扰生产经营等非法手段相威胁;三是以举报用人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如税务、环保问题)为筹码索要“封口费”。关键在于,这些威胁手段与实现合法劳动债权之间缺乏必要联系,其目的是制造恐惧、迫使对方支付本不应支付的财物。


“软暴力”手段的识别。在讨薪纠纷中,行为人较少采用直接的暴力手段,更多使用“软暴力”:如持续跟踪、尾随、骚扰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家属;在办公场所聚众滞留、哄闹、滋扰;通过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恶意评价损害商业信誉;以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施压等。这些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特征。


威胁内容与实现方式的关联性审查。正当维权手段与所主张权利应具有合理关联。如果劳动者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欠薪”相要挟,这是正当的;但如果以“举报企业环保违法”为要挟索要远超工资的“补偿”,则这种关联性就明显断裂,更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文章开头提及的李某某团伙的行为,是“软暴力”敲诈的典型。他们通过聚众造势、滋扰哄闹等方式,对用工方形成心理威慑,迫使对方无法正常经营。这种“纠缠”与“哄闹”,已远超“告知将投诉”的合法施压范畴,属于典型的、以影响生产经营为要挟的违法犯罪手段,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三)因果关系:被害人交付财物与威胁行为之间的关联


在讨薪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相近罪名。


区分敲诈勒索与诈骗的关键。两者都可能涉及虚构事实,但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心理基础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物。在讨薪纠纷中,如果行为人完全虚构劳动关系或工资拖欠事实,用人单位基于此错误认识支付了“工资”,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确实存在劳动纠纷,但行为人以非法威胁手段索要远超应得数额的财物,则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审查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真实动因。通过询问被害人、审查沟通记录等证据,查明用人单位支付钱财的真实原因:是确实认为自己拖欠工资应当支付?还是出于对被威胁内容的恐惧?如果用人单位明知自己不欠薪,但因害怕行为人采取极端手段影响经营而支付钱财,则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注意与正当维权的界限。最为复杂的情况是,确实存在工资拖欠事实,但劳动者维权手段过激。此时需要综合考量:手段的违法程度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索要的数额是否明显超出合法债权;用人单位是否因恐惧而支付本不应支付的财物等。不能因为维权手段存在瑕疵就简单认定为犯罪,也不能因为确实存在劳资纠纷就完全排除犯罪可能。


文章开头提及的李某某团伙的案件,用工方支付“误工费”“返程路费”等,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如诈骗),也非自愿履行债务,而是在团伙的持续滋扰和聚众施压下,因恐惧生产经营遭受更大损失而被迫支付的。这种“心理强制→交付财物”的因果关系链条,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关键。


司法衡平:审慎出罪与刑法的谦抑性


在严格适用前述标准,依法打击以“劳务碰瓷”为典型的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司法实践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与克制。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其适用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在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规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动用刑罚。在劳资纠纷这一特殊领域,尤其要防止将单纯的民事违约或过激维权行为“刑事化”,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具体而言,在审查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除考察入罪要件外,还应从以下角度综合判断,为确属维权不当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提供出罪或出罚的合理空间:


(一)实质审查:维权基础的真实性与用人单位的过程


这是出罪审查的起点。如果劳动者主张的核心劳动债权真实、具体(如有明确欠薪事实),而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雇等重大过错,那么劳动者的过激言行便具有了“事出有因”的背景。此时,应重点考察过激手段与维权目的之间的关联性:行为是为实现合法诉求而采取的、不具可替代性的“最后手段”,还是与维权无关的纯粹要挟?


用人单位过错的诱发作用: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是引发劳动者采取极端方式的首要原因?司法在评价劳动者行为时,应将该背景纳入考量,而非孤立评判。


(二)比例原则:手段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危害性


并非所有令对方反感的言行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出罪审查需运用比例原则,衡量行为的危害是否达到了需要刑罚惩处的程度。


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罚空间:对于仅使用情绪化、贬损性言语交涉,或在公开平台进行有限度、基本属实的投诉曝光,未造成实际生产经营严重混乱或社会秩序破坏的,应首先考虑通过民事侵权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或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威胁”内容的虚实与实现可能性:应区分虚张声势的“气话”与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具体威胁。例如,声称“不给我就去法院告你”与声称“不给我就找人收拾你”,在性质和法律评价上应有本质区别。


劳动者的风险规避与依法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维权时应该坚持一下原则:

1目的正当:诉求基于事实与法律。

2手段合法:途径选择公开与规范。

3证据为王:权利主张有据可查。

4理性沟通:避免威胁与人格侮辱。


具体方式如下:

坚守合法途径

优先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定渠道维权。这些途径具有法律强制力,是维护权益的正道。

诉求须合理合法

主张的工资金额、赔偿金、补偿金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依据。切勿将“讨薪”异化为“借题发挥”,索要天价“赔偿”。

手段必须正当

绝对禁止:以暴力、拘禁、侮辱、毁坏财物等相威胁;扬言曝光用人单位负责人个人隐私、生活丑闻;威胁通过极端手段(如跳楼、堵路)制造社会事件;以举报企业存在的其他问题(如偷税、排污)为要挟,索要远超工资的“封口费”。

风险提示

即使企业确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以举报相威胁并索要明显不合理的高额钱财,也可能被认定为目的非法,从而构成敲诈勒索。

证据意识是关键

平时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清晰证明欠薪事实和数额,避免在诉求依据上陷入被动。


结语

劳资纠纷中的敲诈勒索罪认定,始终是一场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寻求精妙平衡的司法实践。它警示我们,目的的正当性无法自动洗白手段的非法性,真实的劳动债权也不能成为无限度索求的“通行证”。法律的红线既划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上,也划在“威胁要挟”的客观行为上。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既要铁腕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劳务碰瓷”犯罪,也要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对确因维权无门而采取过激手段、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审慎出罪,避免将民事纠纷盲目刑事化。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这更是一份清晰的行动指南:维权必须恪守法律边界,坚守“目的正当、手段合法、证据扎实、理性沟通”的原则。唯有如此,才能让维权行为行稳致远,让法律的公正光芒既照亮劳动者的讨薪之路,也守护市场经济的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