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的发展,沉浸式体验在娱乐、时尚和社交媒体等领域的应用日益普及。真人虚拟形象(Virtual Avatar)作为一种数字化身份象征,在娱乐、时尚和社交媒体等领域的应用迅速扩大。虚拟偶像、虚拟主播等数字人物不仅能够参与演出、代言,还可以在多个线上平台与粉丝互动,甚至可以通过数字手段定期更新和迭代,使其形象更加符合潮流和粉丝需求。其不仅为品牌推广带来了新的可能,也产生了全新的商业价值。
对于演艺人士或网络主播而言,定制和运营虚拟形象已成为一种趋势,但这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品牌管理和技术实现的挑战。本文将从法律视角,聚焦真人的虚拟形象在定制及运营过程中应关注的关键要素,包括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和隐私权等,为探讨沉浸式体验的背景下实现虚拟形象价值最大化抛砖引玉。
虚拟形象往往基于真人的外貌和个性特征进行设计,直接关系到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肖像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自然人对自己形象的控制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肖像。名誉权则保护个人免受诋毁或贬损,防止因虚拟形象的不当运营而影响真实人物的公众形象。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使用的权利。
虚拟形象作为真人的数字化延伸,开发及运营过程中,必然涉及对真人肖像、个人特征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数字化利用,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因此必须采取相关的措施,以确保不会因为虚拟形象的设计或运营对真实人物的形象和名誉造成损害。可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开发方或运营方的使用范围和内容,要求虚拟形象在任何场合的展示都要符合真人的品牌定位和公众形象,以避免虚拟形象的使用超出真人许可的范围或损害其声誉。
另外,在虚拟形象运营过程中,如操作不当,虚拟人的言行不当,可能会牵连真人陷入网络舆论的漩涡,同样需要事先设置相关防范程序,同时建立有效的舆情监控机制,及时处理负面舆情,防止虚拟形象失控而影响真人的品牌形象。
在虚拟形象的开发过程中,涉及几个层面的著作权,包括虚拟人软件本身的权属、虚拟人对应的真人享有的著作权以及虚拟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虚拟形象的设计本质上是一种创意劳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著作权归属问题在虚拟形象的开发过程中尤为关键。如果合约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那么虚拟形象的版权可能归属于开发方,这将限制真人对虚拟形象的使用和再授权。
由于虚拟人与真人高度关联,因此对于虚拟人运营过程中,对涉及真人已经享有的著作权使用事项,应当明确约定,包括授权使用方式、用途、期限等。
另外,因虚拟人创作的作品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暂无明确的定性及保护规定。如何防范因此产生的纠纷,以及明确其他两项著作权归属是保障虚拟形象长期运营的基础,因此委托开发合同中应详细约定相关的版权归属。
为了确保虚拟形象的著作权归属在真人自己手中,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虚拟形象的著作权归属,确保自己拥有使用、修改和商业开发的权利。同时,合同中还应包括排他性条款,限制开发方对虚拟形象的其他用途,以确保虚拟形象的独特性和专属性。
虚拟形象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可以通过逐渐积累成功建立起品牌价值。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对品牌保护的最佳途径为商标。虚拟形象的名称、标识等属于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元素。通过商标化,虚拟形象可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资产,明星或主播们将能在未来的商业合作中获得更强的法律保障。
但如果被他人恶意抢注或模仿该形象,或将严重影响品牌价值。因此,相关权利主体还应考虑将虚拟形象的名称和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并采取相关措施,以防止他人抢注商标。为虚拟形象的品牌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在委托开发虚拟形象的过程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的法律基础。委托双方应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包括虚拟形象的开发范围、版权归属、使用限制、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同时,应明确如果虚拟形象的运营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时,如何分配责任,以避免虚拟形象在商业化过程中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签订前,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合法,以最大程度上保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对于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的约定,需防止因责任不清导致未来的争议或利益损失。
虚拟形象作为沉浸式体验的重要一环,需要与真人的品牌定位高度一致,以增强用户的沉浸感和认同感。在开发虚拟形象时,权利主体应明确虚拟形象的品牌定位,使其与真人的形象特征相符。例如,如果真人的品牌定位为“时尚前卫”,则虚拟形象的设计和互动风格也应传递出这一品牌特征,从而增强粉丝的沉浸式体验。
虚拟形象在运营中会涉及虚拟人的言行输出,应制定严格的内容审核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虚拟形象的所有行为都符合其真人形象,不涉及敏感话题或不当言论,引发公共舆论危机。随着市场变化和个人发展,还可以考虑定期更新虚拟形象,使其符合真人的最新动态,保持用户的沉浸感和品牌的长效价值。
在当今的沉浸式体验浪潮下,虚拟形象提供了全新的品牌展示和粉丝互动方式。然而,在开发和运营虚拟形象的过程中,相关主体需要平衡多方面考量。只有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完善和保障商业运营的合理,虚拟形象才能在沉浸式体验的背景下,实现长期的品牌价值和商业收益。
文 | 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海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