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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研究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实务认定要点及辩护策略

随着“新中式养生”“盘珠子”“解压消费”等标签在各大互联网平台逐渐传播,文玩行业、宠物行业也迈向年轻化、活力化、多元化发展。我们对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乐见其成,但购物对象从“菩提根”转向“牙骨角”、从“绿松石”误涉“红黑白”、从“买只草龟镇宅”发展到“养只苏卡达遛街”等场景,其实都悄然亮起了涉刑风险的红灯。

本文围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故意认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统计方式”两大核心问题展开探讨,剖析实务中“制品价值认定难”的症结,并总结针对性辩护策略,为行业主体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

主观层面是否具备“故意”,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核心构罪要件,需从规范规定与实务推定逻辑两方面综合把握。

1、规范层面的构罪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与第十四条(故意犯罪定义),通过体系解释可明确:本罪的主观构罪标准为“故意”,即行为人需明知自己收购、运输、出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实施相应行为。

2、实务中的“推定故意”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购买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为人,常采用“推定故意”的认定方式——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反推其主观认知,而非单纯依赖直接证据(如行为人承认“明知”)。这种推定的核心逻辑围绕“用途-渠道-支出”三大维度展开,对应的讯问/询问思路与证据审查方向如下:

01、用途判断:结合外观与认知能力综合认定

办案机关会通过以下证据判断行为人对涉案物品的用途认知:


  • 涉案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外观特征(如盔犀鸟头骨的独特形态、象牙制品的纹理)
  •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行业经验(如文玩从业者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门槛差异)
  • 行为人及同案人的供述/陈述(如是否承认“用于收藏”、“文玩交易”等用途)。


例如,若行为人长期从事文玩交易,却辩称“不知盔犀鸟头骨是保护动物制品”,办案机关可能结合其行业经验推定其“明知”。

02、渠道审查:依托电子数据判断合理性

交易渠道的合法性是推定主观故意的关键依据,办案机关主要通过电子数据核查:

  • 交易模式(如是否通过“地下黑市”、“私密社群”交易,而非正规电商平台)
  • 交易场所(如是否为隐蔽的线下面交,而非公开市场)
  • 沟通痕迹(如聊天记录中是否存在“收藏”、“电动玩具”、“橡胶制品”等常见暗语)

即便行为人采用“线下面交+现金交易”,也可能因前期“发单看货”、“价格协商”的微信、短信记录,被认定为“明知渠道不合法”。

03、支出合理性分析:结合交易价格反推认知

办案机关会通过以下证据判断支出是否符合“正常合理消费”,进而推定主观故意:

  • 电子数据(如转账记录、支付凭证)
  • 银行流水(如是否存在大额、频繁的匿名转账)
  • 口供(如行为人对“高价购买”的解释是否合理) 
常见的讯问逻辑如:“你花数万元购买普通‘文玩’,却辩称不知其为保护动物制品,是否符合常理?”——若交易价格显著高于普通同类商品,可能被推定“明知涉案物品特殊”。


2、推定故意的底层原因

实务中即便直接证据薄弱,仍可通过间接证据链认定“主观故意”,核心原因有二:

01、链式交易结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多为“上游卖家-中间人-下游买家”的链式模式,一旦某一环节被查处(如卖家被抓),可通过交易记录顺藤摸瓜追查上下游,形成完整证据链;

02、电子数据留痕

互联网时代的交易难以完全脱离线上沟通,即便线下交付,前期“选品”、“议价”、“确认规格”的电子痕迹(如微信聊天、快递记录)仍可作为推定依据。

二、涉案金额的确定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施行后,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数量标准”全面调整为“价值标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涉案对象价值达2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涉案金额直接决定定罪与否及量刑轻重。

涉案金额的统计需区分“野生动物活体”与“野生动物制品”,适用不同规则。

1、野生动物活体的金额统计

01、核心公式:整体价值=基准价值×系数×数量

笔者总结了“三步法”以确定活体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体步骤与依据如下:

02、实例演算:以苏卡达陆龟为例

步骤1(确定类群):苏卡达陆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其他所有种”;

步骤2(基准价值):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该类群基准价值为500元/只;

步骤3(系数):苏卡达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对应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系数为5;

整体价值:500元(基准)×5(系数)×1(数量)=2500元。

03、注意要点

  • 苏卡达陆龟的单只价值(2500元)未达《解释》2万元的入罪标准,但大熊猫、亚洲象等基准价值高的物种,仍可能“一只入刑”;
  • 《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反向行刑衔接规则,若涉案金额未达2万元入罪标准,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可能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涉案动物)或政务处分(如公职人员涉案的纪律处分)。

2、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

文玩界中有“一红二白三黑”中的说法,其中的“红”(鹤顶红),指的其实是盔犀鸟的头骨。笔者正是通过接触一宗“盔犀鸟头骨买卖案”,窥见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认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区间浮动。

01、实务案例中的价值差异

02、规范层面的认定规则

依据《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制品价值认定需遵循三大规则:

  • 总额上限规则

制品核算总额不得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 主次部分折算规则

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如盔犀鸟头骨):核算方法不明确时,最高按整体价值的80%折算;其他部分(如动物羽毛、骨骼碎片):最高按整体价值的20%折算

  • 实际交易价优先规则

若按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以实际交易价认定。

03、实例分析:以盔犀鸟头骨制品为例

  • 确定整体价值

盔犀鸟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基准价值为5万元/只,系数×10,单只整体价值=5万元×10×1=50万元

  • 制品折算

头骨属于“主要部分”,最高可按整体价值的80%折算,即5万元×80%=4万元(单只头骨制品上限)

  • 实际交易价衔接

张婷婷案中,实际交易价仅4500元,但鉴定价值却达20万元——核心争议在于“实际情况妥当核算”的裁量空间(规范未明确“实际情况”的具体范围)

04、制品价值认定难的成因

实务中价值差异显著,根源在于四大问题

  • 立法模糊性

“特殊利用价值”、“实际情况”等关键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裁量空间过大

  • 种属认定不清

以盔犀鸟为例,按照CITES公约,盔犀鸟的种属应为佛法僧目犀鸟科。但在实务中,部分价值鉴定报告中却将盔犀鸟的种属认定为犀鸟目。对盔犀鸟的种属究竟为佛法僧目还是犀鸟目及其保护等级与价值计算产生分歧

  • 鉴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鉴定机构的评估方法(如是否考虑工艺价值、完整度)差异显著,缺乏全国统一的鉴定流程

  • 制品本身差异大

同类制品的完整度(如头骨是否完整)、加工工艺(手工雕刻vs机器加工)会直接影响价值,难以统一量化

  • 价格衔接失衡

制品的黑市交易价(如盔犀鸟购入头骨4500元)与鉴定价值(如20万元)差距悬殊,缺乏平衡机制。

三、辩护策略制定

结合本罪“主观故意推定”、“价值标准定罪”的实务逻辑,可从“切断入罪要件”、“挑战证据效力”、“降低涉案金额”、“挖掘量刑情节”四大维度制定辩护方案。

1、切断入罪核心要件:否定犯罪对象或主观故意

01、犯罪对象符合性抗辩

需从“物种归类”与“来源合法性”两方面,证明涉案对象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物种归类抗辩:若涉案对象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CITES公约附录,需提交以下证据: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CITES公约附录》原文;

②物种分类学资料(如科研机构出具的物种鉴定报告);

③涉案对象的材质检测报告(如“红珊瑚”实为人工合成树脂,无天然珊瑚成分)。

来源合法性抗辩:若涉案对象为人工繁育,且符合《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要求(技术成熟、种群稳定),需提交:

①养殖场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②检疫合格证明、繁育记录(如亲本来源、养殖日志);

③交易合同中关于“人工繁育”的明确约定。

02、主观故意推定的突破

需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交易细节、渠道信赖等因素,论证“不明知”:

渠道信赖抗辩:若卖家提供虚假证明(如伪造的“合法养殖证”“非保护物种鉴定书”),或交易平台标注“合法饲养”“仿制品”,需提交:

①聊天记录、交易页面截图(证明行为人基于平台/卖家承诺购买);

②卖家的录音、承诺书(证明存在虚假陈述)。

认知能力抗辩:针对普通消费者(非文玩/宠物从业者),可提交:

①行为人过往消费记录(证明无同类高价消费习惯);

②物种认知测试(如委托科研机构出具“普通公众难以区分涉案物种与普通物种”的报告)。

2、挑战关键证据效力:聚焦鉴定意见审查

鉴定意见是认定“物种属性”“涉案价值”的核心证据,辩护需从“资质-程序-方法-内容”四方面审查:

01、鉴定主体资质审查

审查要点: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要求的“野生动物价值评估资质”,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动物分类学、生态学专业背景;

辩护动作:若鉴定机构为普通物价鉴定机构(无野生动物评估资质),或鉴定人员无专业背景,可申请排除该鉴定意见。

02、检材与程序合规性审查

审查要点:

①检材来源是否明确(如是否让被告人确认涉案物品的数量、完整度);

②检材保管链是否完整(如是否密封保存、是否存在污染风险);

③鉴定是否遵循“整体价值折算规则”(如制品价值是否超过整体价值);

辩护动作:若检材来源不明、保管链断裂,或未适用折算规则,可主张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03、鉴定方法科学性审查

审查要点:

①是否采用权威标准(如DNA鉴定、形态学比对,而非仅靠照片判断);

②是否实地核查制品(如是否确认材质真实性、完整度);

辩护动作:若仅通过照片鉴定,或未采用DNA等科学手段,可质疑方法科学性,申请重新鉴定。

04、鉴定内容可验证性审查

审查要点:鉴定意见中“市场行情参考”是否明确数据来源(采集时间、样本范围),是否存在“笼统表述”(如仅称“参考行业惯例”);

辩护动作:若未说明行情数据细节,可主张“方法不透明”,申请补充鉴定或排除。


3、降低涉案金额:争取按低标准核算

01、人工繁育个体的基准价值调低

若涉案动物为人工繁育,且市场交易价显著低于《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需提交:

①同类人工繁育个体的交易记录(如近半年行业成交数据);

②行业协会出具的报价单(证明人工繁育个体的市场公允价);

辩护主张:按“人工繁育个体的市场价”替代“野生个体的基准价值”核算。

02、实际交易价优先适用

若核算价值(鉴定价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需依据《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提交:

①转账记录、收据(证明实际交易金额);

②同行业同类制品的交易案例(证明涉案交易价符合市场行情);

辩护主张:按实际交易价核算涉案金额(如张婷婷案中,主张按4500元而非20万元认定)。

4、挖掘有利量刑情节:推动轻刑或非罪处理

01、罪后补救情节

主动报案:若行为人购买后知悉物种属性,及时报案并上交涉案动物,可援引“典型案例”主张“不作为犯罪处理”;

生态修复:退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如向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捐赠),可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02、从宽量刑情节

立功表现:协助抓获上游卖家或下游买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情况说明”,争取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结合“未造成动物死亡”(如涉案动物存活并移交保护区)的证据,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03、反向行刑衔接适用

若涉案金额经抗辩后低于2万元入罪标准,需依据《解释》“反向行刑衔接规则”,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证明可替代刑事追责);

主张以“罚款+没收物品”的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责任,避免行为人留下案底。


文玩、宠物行业的年轻化发展为消费市场注入活力,但“牙骨角”“红黑白”等隐性交易也让行业主体与普通消费者陷入“不知而买”的涉刑风险。此类风险的滋生,既源于部分主体对法律规定与保护名录的认知盲区,也与实务中制品价值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预期模糊密切相关——前者导致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缺乏预判,后者则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公信力。

未来,需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标准”“加强行业普法宣传”“统一鉴定流程”三方面发力,既守护野生动物保护红线,也为行业健康发展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